案件信息录入
机关名称:
案由: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
决定书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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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人:
同案人:
案情摘要:
2024年1月10日17时20分接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于2024 年1月10日20时 20 分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县宁洛高速周口收费站口车牌号为豫V*****白色长安面包进行检查,车上有一人系当事人张**。在该车辆车厢内发现涉嫌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查处涉嫌违法卷烟合计5个品种,284条。其中黄金叶(喜满堂)241条、黄鹤楼(硬8度)20条、555(冰炫)2条、南京(炫赫门)1条、黄金叶(金满堂)20条。经现场初步勘验,上述卷烟32位激光防伪喷码已被损毁,无法确认该批卷烟来源。经现场询问你陈述上述卷烟从河南省周口市**区(县)购进,准备将涉案卷烟从河南省周口市**区(县)运输到河南省**市**县**镇进行销售,且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
调查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张**系河南省**市**县人,在河南省**市**县**镇西大街*号经营烟酒副食,持有**市***县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4116********,有效期限:2021年11月6日至2025年10月31日。2024年1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当事人张**驾驶车牌号为豫V*****白色长安面包从河南省**市**县**镇出发前往河南省周口市**区(县),下午14时左右到达河南省周口市**区(县),在河南省周口市**区(县)区域内部分卷烟零售商户处收购卷烟存放在白色长安面包车厢内。晚19时左右,当事人张**驾驶该车辆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将收购卷烟从河南省周口市**区(县)运输到河南省**市**县**镇进行销售。2024 年1月10日20时 20 分,车辆行至河南省周口市**县宁洛高速周口收费站口时,被烟草、公安执法人员查获。案件发生在运输途中,无违法所得产生。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R-ZK-WJ202402****)检验结果:为真品卷烟。当事人陈述上述卷烟的价格无其他佐证能够证明,故我局不予采信。经核价,该批卷烟价值为人民币:30460元。我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亦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物证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和违法事实。
违法条款: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他相关证据,结合你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他相关证据,
裁量阶次:
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第(1)目,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较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之规定
承办人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终结,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本案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30460元4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零柒元整(¥:13707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卷烟处理:共计5个品种***条卷烟及卷烟损耗费用***元予以还返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时间:
《听证告知书》送达时间:
陈述、申辩开始时间:
陈述、申辩结束时间:
陈述、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内容
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烟处告[2024]第***号)未提出陈述、申辩。
承办部门意见:
同意承办人提出的处罚意见 ,请法制部门审查。
法制部门意见:
经审核:本案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条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意承办部门提出的拟处理意见。
负责人意见:
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拟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460元45%的罚款,计款13707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当事人罚款已缴纳,涉案真品卷烟实物及抽样损耗折价款予以返还当事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人结案理由:
当事人罚款已缴纳,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涉案真品卷烟实物及抽样损耗折价款予以返还当事人。建议结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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